产品中心PRODUCTS

政策与法规

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政策与法规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01-09
    • 索 引 号:000014348/2015-34153
    • 分    类:卫生 ; 
    • 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31日
    • 名    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鄂政办发〔2015〕90号
    • 主 题 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13日

    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织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卫生事业长远建设出发,不断加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底,全省所有村卫生室全部达到“五化”(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管理一体化)标准。到2020年底,全省所有乡村医生具备医学类中专及以上学历,40岁以下乡村医生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达到60%,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实现乡村医生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

      1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医疗卫生资源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面积较小或交通便利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服务人口超过3000人或覆盖范围超过2个行政村的,可设置中心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置村卫生室。

      2严格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较多的应适当调增。村卫生室应至少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健康教育)室、计划生育室和药房,根据需要可设立值班室;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要增设观察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理疗室、老年人日间照料室。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填平补齐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根据《湖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统一配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形象手册》要求,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外观和统一标识。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根据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和“五化”标准,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级活动场所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步推进、突出重点、上下联动的原则进行建设。2017年前,要完成“以家代室”(村卫生室与村医私宅设在一起)以及建设不达标村卫生室的重建和改建任务。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农合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中央和省按照每个村卫生室5万元的标准补助建设资金,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成村卫生室重建、改建任务。省级财政将根据村卫生室建设和发展规划及各地任务完成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应当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降低建设成本,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设用地,禁止向乡村医生摊派集资建设费用。

      4加强统一规范管理。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引导和推动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5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现全省村卫生室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全覆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调整投保、赔付和补助标准,在不增加乡村医生经济负担的同时,有效化解执业风险,不断改善执业环境。

      (二)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宣传等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3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需要,可允许具有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从事护理、药事和医技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4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监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严厉打击乡村医生超范围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等行为。

      5规范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执行基本药物和基本医保制度、学习培训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6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7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女性年满55周岁),不再进行执业注册;确有需要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执业。

      (三)加强乡村医生培训。

      1加强继续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继续推进乡村医生“中专升大专”提高教育,有计划地安排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中专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通过成人在职教育等方式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有效提升乡村医生的理论水平、学历层次和服务能力。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2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明确最低服务6年以上年限,对毕业后认真履行协议的,在执业资格考试、职称评定和参加乡镇卫生院招聘考试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3规范开展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地可选派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着力培养后备人才。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制度和后备人才库。面向村卫生室,实施助理全科医生人才培养项目,培养高职(专科)起点的“3+2”执业助理医师。到2020年,为农村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村卫生室培养助理全科医生500人。在全省部分高、中职院校增设农村医学专业(含中医药专业),为贫困地区村卫生室培养一批乡村医生。鼓励各地采取多种途径培养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毕业生毕业后直接到乡镇卫生院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认真落实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相关规定,将其在村卫生室的工作经历作为重要依据和参考,促进优质资源下沉,提升村卫生室技术服务水平。

      (四)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1开展契约式服务。根据农村居民实际需求和乡村医生服务能力,以健康管理、综合服务为导向,全面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合理设定签约服务内容,根据服务内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鼓励各地整合基本医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资金,采取按人头付费、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健康管理团队作用,全力支持签约服务工作。

      2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执行,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1落实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要按有关规定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合理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对艰苦边远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当地政府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完善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引导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延长缴费5年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要求,在兼顾其他相关群体补助政策的情况下,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及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落实经费保障。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中央和省将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三)强化督导检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各人民团体。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7日印发

    相关信息来源:   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2/auto5473/201512/t20151231_771987.html